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埔原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埔原簡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輝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智輝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列「隻」之記載應更正為「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智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06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三、爰審酌被告未能控制飲酒,竟於酒後無故侵入告訴人 陳芳瑂 住處,侵害告訴人住居之安寧,惟其停留時間非久,犯後亦知坦承犯行,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現為臨時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