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誠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柏誠因涉犯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半年左右始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4年4月4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
8月,自104年6月5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6月2日104年執助午字第1767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因認本院原羈押被告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104年6月5日起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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