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11號原告 林俊昇
林春銘 吳慶玲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被告 張正育
謝寶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
吳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依104年5月6日民事變更聲明狀暨辯論意旨狀所載變更後訴之聲明,計算本件於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據此補繳變更後之第一審裁判費,並於104年6月30日前,將計算式及繳費收據陳報到院;或原告如前已依變更後訴之聲明繳納裁判費,亦請陳報繳費收據。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