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82號原告 廖述民 訴訟代理人 廖珮羽 律師被告 劉緯 呈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