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793號聲請人 黃楷博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貴君 共同代理人 林哲健 律師
張宏暐 律師上列聲請人黃楷博與相對人 黃子顥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聲請費計新臺幣(下同)2,
000元。又聲請人孫貴君請求相對人黃子顥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以上聲請費合計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等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慧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