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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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 陳英招
郭玉雪 郭毓彬 郭水永 郭嘉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皓瑋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6,8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