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林阿梅 被告 李佾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陳明珠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