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債務人 李修旭李浚騰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元誠 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__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__查明無訛,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淵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政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