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孫嘉麟
甲○○被告丙○○
4弄5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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