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17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60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815號),判處拘役四十日(聲請書誤載為二十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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