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郭家祺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林勝利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