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志中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條例│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1年06月26日│100年11月29日│100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16號│第522號│第000522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322號│101年度易字第322號││事實審││373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21日│101年12月06日│0000000│││││││├───┼────┼──────────┼──────────┼──────────┤││││││││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37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7號││判決││373號││││├────┼──────────┼──────────┼──────────┤││判決│102年01月16日│102年03月06日│102年03月06日│││確定日期││││├───┴────┼──────────┼──────────┼──────────┤││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備註│第603號│第835號│字第835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0年12月01日│100年12月02日│100年12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22號│第522號│第522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22號│101年度易字第322號│101年度易字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06日│101年12月06日│101年12月06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7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7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7號││判決││││││├────┼──────────┼──────────┼──────────┤││判決│102年03月06日│102年03月06日│102年03月06日│││確定日期││││├───┴────┼──────────┼──────────┼──────────┤││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備註│字第835號│字第835號│字第835號││││││└────────┴──────────┴──────────┴──────────┘┌────────┬──────────┬──────────┬──────────┐│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0年12月07日│100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22號│第522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22號│101年度易字第3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06日│101年12月06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7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7號│││判決││││││├────┼──────────┼──────────┼──────────┤││判決│102年03月06日│102年03月06日││││確定日期││││├───┴────┼──────────┼──────────┼──────────┤││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備註│字第835號│字第835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