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13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債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所服役之部隊單位及其郵政信箱。。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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