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2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218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貳拾壹萬零玖佰柒拾貳元,即其中本金180727元整,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之事項: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10972元整暨其中本金18
0727元整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所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向聲請人請
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詎料相對人自發卡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結帳日止,就前述帳款尚餘210972元整未按期給付。按會員約定條款,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二十逐日計算至該筆帳款清償日止。
為求簡速,狀請鈞院鑒核,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