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著訴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著訴字第9號原告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俊卿 原告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龔邦泰 原告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德偉 原告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俊卿原告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啟凱 原告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龔邦泰原告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騰芳 原告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俊卿原告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世銘 原告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佐銘 原告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鴻池 原告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俊卿原告凱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俊卿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朱秀晴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代表人 吳楚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99年8月12日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4條第5項規定,公告概括授權商業傳輸之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下稱系爭使用報酬率)。案經臺灣酷樂時代股份有限公司等自99年9月1日起陸續向被告申請審議系爭使用報酬率,被告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於99年9月17日及100年8月18日將受理系爭使用報酬率審議之申請公告於其網站上,原告等乃於99年9月29日申請參加本件費率之審議。復經召開意見交流會,邀請原告及參加人代表與會討論後,期間參加人於100年7月20日以(100)音楚字第6665號函檢送其參酌日本JASRAC集管團體收費標準修訂之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被告續於101年6月19日、11月
7日及11月29日分別召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下稱著審會)101年第6次、第12次及第14次會議,就本案使用報酬率審議事項進行諮詢及決議。案經被告參酌著審會之決議、目前實務收費金額、國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收費標準,並考量國外與我國之經濟因素、利用人所獲致之經濟利益、利用情形及著作權集體管理著作之數量等情形,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變更參加人100年7月20日函送被告所修訂之系爭使用報酬率,以101年12月19日智著字第10116005801號函為本案使用報酬率之審議結果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2年6月21日經訴字第10206103520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應依職權命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