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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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87號原告 楊顯評 訴訟代理人 陳昭誠 專利師複代理人 潘柏均 專利代理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加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虔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9年9月13日以「半導體晶片封裝基板」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於91年9月9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旋參加人於91年12月9日提出系爭專利補充修正申請書(含申請專利範圍),案經被告依該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審查,於93年11月29日以(93)智專三㈡04099字第0932105538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以94年11月2日經訴字第0940613848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該處分,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66號判決「駁回原告(即參加人)之訴」,並於95年11月28日確定。被告重為審查,於96年3月9日以(96)智專三㈡04099字第0962013940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訴經經濟部以96年7月23日經訴字第09606071300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後,復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60號判決,為「原告(即原告)之訴駁回」。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503號判決以系爭專利91年12月9日修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及第16項已超出其原公告本範圍等由,將原判決廢棄,發交本法另為適法之裁判。本院復於99年6月10日以99年度行專更㈠字第1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該處分均撤銷確定。被告乃重為審查,參加人並於10
0年10月11日再次提出系爭專利補充修正申請書(含申請專利範圍),案經被告認其專利範圍修正未變更實質,准於修正,並依該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審查,於101年11月30日以(101)智專三㈡04099字第1012135522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年5月29日經訴字第1020610236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