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世明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四九四一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許瀞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蔡雅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