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毅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金玫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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