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宜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宜貞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宜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褘翎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4月│105.5.30│本院105年度│105.12.26│本院105年度│105.12.26│││二級毒│,如易科罰金││審訴字第1673││審訴字第1673││││品│,以新臺幣1││號││號│││││千元折算1日││││││├─┼───┼──────┼─────┼──────┼─────┼──────┼─────┤│2│施用第│有期徒刑7月│105.5.30│本院105年度│105.12.26│本院105年度│105.12.26│││一級毒│││審訴字第1673││審訴字第1673││││品│││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