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昌盛 被告 廖基成廖欣宜廖家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8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4,461元,而該裁定業於111年2月24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7頁至第143頁)。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張雅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