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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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宸彬(原名賴為先)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宸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宸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
5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
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5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10月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9月12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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