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6號原告癸○○被告壬○○
丙○○丁○○辛○○巳○○戊○○子○○乙0000000辰00000000甲○○午○○
巷38號庚○○
號5樓卯○○
44號寅○○
18號丑○○
號己○○
03巷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下同)。
二、被告丙○○、丁○○、辛○○、巳○○、戊○○、 潘松 、鍾劉綢妹之繼承系統表及渠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後二者前已發函命補正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亦有死亡,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系爭第26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原本。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