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小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小上字第11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苗小字第230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並就上訴費用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本院98年度救字第20號)。而該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32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