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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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唐新春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寶華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270,000.00元(即原告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本票票面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