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何為被告 陳正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基簡字第108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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