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64號原告興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燕玲 訴訟代理人 李志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三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1萬1,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0,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萬9,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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