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46號聲請人 楊登雅 代理人 賴以祥 律師
陳奕安 律師相對人 陳仁嘉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3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58,700元(其中裁判費8,700元、鑑定費150,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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