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語華選任辯護人任進福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3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陸語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朱盈吉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