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38號原告 陳壽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 吳俊男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2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29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