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2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一│有期徒刑4月││││級)│││├────────┼────────┼────────┼────────┤│犯罪日期│96.08.07│97.01.0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62號│字第22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訴字第837號│96年基簡字第1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1.30│97.01.06││││││││├───┼────┼────────┼────────┼────────┤││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訴字第837號│97年基簡字第117││││││號│││判決├────┼────────┼────────┼────────┤││判決│││││││97.01.15│97.03.03││││確定日期│(撤回上訴)│││├───┴────┼────────┼────────┼────────┤││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422號│字第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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