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221號聲請人 淨良 即財團法人彌陀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彌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彌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六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此為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320號裁判意旨、司法院(79)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所揭示之原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彌陀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9年7月12日以臺(79)社字第33213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9年8月1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5冊、第35頁、第1622號)。因捐助章程所定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4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第4條、第6條如附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彌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第6條如附表章程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彌陀文教基金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第2條、第6條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彌陀文教基金會捐助組織章程第4條如附表章程對照表所示,惟該條修正之規定僅係將原會址由臺北市○○區○○○路○○號3樓,遷移至臺北市○○區○○路○號,非屬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揆諸上揭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自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自不能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意旨所述聲請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彌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第6條部分,經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捐助章程第4條部分,因與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章程對照表┌─┬──────────────┬──────────────┐││原條文│修正條文│├─┼──────────────┼──────────────┤│第│本會以佛法教育,弘揚佛陀慈悲│本會以佛法教育,弘揚佛陀慈悲││二│精神,期能改善社會風氣,並宣│精神,期能改善社會風氣,並宣││條│揚中華文化,增進國際文化交流│揚中華文化,增進國際文化交流│││為宗旨。│為宗旨。│││依有關法定規定辦理左列事項:│依有關法定規定辦理左列事項:│││一、設立圖書館、閱覽室、講堂│一、設立圖書館、閱覽室、講堂│││,供眾閱讀。│,供眾閱讀。│││二、推展慈悲喜捨、社會教育、│二、培育僧才,設立獎助學金。│││端正人心、發揚積極為善之│輔佐彌陀寺興建文化慈善等│││特色。│事業。│││三、國內、國外宣講、推定國民│三、推展慈悲喜捨、社會教育、│││外交及學術文化交流,促進│端正人心、發揚積極為善之│││國際教界之共識。│特色。││││四、國內、國外宣講、推定國民││││外交及學術文化交流,促進││││國際教界之共識。│├─┼──────────────┼──────────────┤│第│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萬華區西│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北投區東││四│寧南路11號3樓。│昇路3號。││條│││├─┼──────────────┼──────────────┤│第│本會董事會由董事 楊君甫 先生(│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六│ 悟空 法師)、 鄭振煌 先生、 陳昭 │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條│義先生、 陳佳源 先生、 施源卿 先│二屆以後董事會由前一屆董事會│││生、 童永雄 先生、 溫玉鵬 先生、│選聘之,董事均無給職。│││ 鍾添富 先生、 李英俊 先生等九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會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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