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美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載為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原審判決之簡易庭誤載為「臺中簡易庭」,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記載為「豐原簡易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黃佳琪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