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易字第26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柏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柏昀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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