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11號聲請人 鄭人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宣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各本票提示日為何?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台端究僅請求利息21,875元,亦或欲請求自上開利息起算起算日起至清償日至,按年息百分之六之利息?
四、承上,如僅請求利息21,875元,請載明各本票請求利息之計算式。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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