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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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1081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已向警察局報案,請提出相關報案資料影本。
二、如已向發票人以書面提出止付通知時,請提出該書面影本;如無書面,請另以陳報書狀敘述何時向發票人通知止付之陳述。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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