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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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天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天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天明因犯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表:受刑人陳天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傷害罪│有期徒刑│100年3月25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7月│臺中│101年│101年7月│││││2月││100年度│高分│度上易│31日│高分│度上易│31日│││││││偵字第│院│字第││院│字第││││││││10763號││812號│││812號│││├─┼─────┼────┼───────┼────┼──┼───┼────┼──┼───┼────┼────┤│2│傷害罪│有期徒刑│101年3月5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10│臺中│101年│101年11│││││3月││101年度│地院│度易字│月16日│地院│度易字│月14日│││││││偵字第││第1498│││第1498││││││││6136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