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217號債權人 劉莉 家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栗鏵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栗鏵有限公司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表明請求債務人 許峻瑞 清償之法律依據、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2年4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