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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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1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茂雄輔佐人羅來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5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昌澤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