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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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駿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5955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駿豪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偽造文書罪,共三罪,各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駿豪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共三罪)││││││├────────┼──────────┼──────────┼──────────┤││││有期徒刑2月││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99年9月19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3日│100年5月31日│100年6月11日│││││100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465號│第8204號│第820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38號│102年度簡字第107號│102年度簡字第1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9日│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38號│102年度簡字第107號│102年度簡字第10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13日│102年5月6日│102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2093號(易科罰金完│第5955號(編號2-3定│第5955號(定應執行有│││畢)│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期徒刑6月)│└────────┴──────────┴──────────┴──────────┘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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