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家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字第247號上訴人 廖志遠
廖偉丞 廖士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翁敬翔 律師被上訴人 廖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4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廢棄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發回本院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第一審、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柒萬陸仟伍佰參拾元。
被上訴人於本院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肆拾肆元、第二審裁判費捌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被上訴人前主張伊及廖志遠、 邱美蘭 (下稱其名)均係被繼承人 廖梓彬 之繼承人,廖梓彬於民國106年9月7日過世,遺有如附表一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及附表二所示之存款、股票、汽車、保管箱財物等遺產(下合稱系爭遺產),總價值新臺幣(下同)1,522萬9,589元。廖志遠偽造106年10月27日遺產分割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為無效,系爭協議書記載系爭遺產全數歸邱美蘭,邱美蘭因系爭協議書而繼承取得系爭房地,再將之陸續贈與廖偉丞、廖士堯、廖志遠,侵害 伊本 得繼承廖梓彬遺產之權利,廖志遠並將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提領或變賣、處分,共領取423萬4,321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之規定,求為命:㈠確認系爭協議書無效。㈡廖志遠、廖偉丞、廖士堯應將系爭房地分別於107年1月24日、107年5月25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邱美蘭名義。㈢邱美蘭應將系爭房地於106年11月1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廖梓彬所有。㈣邱美蘭、廖志遠應返還423萬4,3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予廖娟娟、廖志遠、邱美蘭3人公同共有。㈤前項聲明,如任一人給付,其他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之判決。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系爭協議書無效及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之訴,其目的均在回復其對遺產之繼承權,自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被繼承人廖梓彬之繼承人為被上訴人及廖志遠、邱美蘭3人(見原審卷一27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廖梓彬之遺產總價值1,522萬9,589元(見原審卷一27頁),按其應繼分3分之1計算,即核定為507萬6,530元(計算式:1,522萬9,589元÷3=507萬6,5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292元、第二審裁判費7萬6,938元,被上訴人廖娟娟向本院溢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7,244元、第二審裁判費8萬5,866元(見本院卷377、378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呂綺珍法官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簡曉君附表一編號遺產項目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00地號土地全部872新竹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號之建物)全部224.23附表二編號財產種類金額(新臺幣)1合作金庫銀行竹塹分行綜合存款409元2合作金庫銀行竹塹分行活期儲蓄存款6,240元3新竹東門郵局30萬0,668元4台灣銀行新竹分行綜合存款102萬1,639元5台灣銀行新竹分行優儲綜合存款98萬4,014元6台灣銀行新竹分行定期存款16萬0,256元7郵局定存35萬元8太電991股9,910元9智邦2071股18萬2,662元10長榮航5407股8萬4,349元11中鋼3870股9萬7,330元12中興紡織123股1,230元13中信金8165股15萬6,359元14全盛全高收基金B2配8萬9,384元15富林公司債月配8萬7,045元16富林新興國家固定收益7萬4,995元17嘉食化156股1,560元18誠洲11060股11萬0,600元19000-0000車輛一部30萬元20臺灣土地銀行新竹分行保管箱25萬7930元總計為427萬6,580元。惟廖志遠於審理中自承上開股票、車輛及投資已分別出售、贖回,再對照各金融機構回覆被繼承人之帳戶交易明細,廖志遠提領之金額合計應為423萬4,321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