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5號原告 洪慧娟 被告 洪詩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6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