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埔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法定代理人 徐慰慈 被告 張政雄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埔簡字第15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葉峻石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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