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6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6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9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6月
1日起至129年6月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甲○○邀同案外人 黃靖雯 為連帶保證人①於89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3,300,000元、②於89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元(本筆為透支借款,係債務人如依約償付各期房屋借款且均無違約或遲延情事者,得向本行申請將立約人已清償之房屋借款額度,於本行核准之範圍內,轉換為透支借款之額度,目前額度為879,
514元),均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分期清償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①97年6月11日、②97年8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2,417,023元、②875,76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9月4日雲院明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268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9月5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26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斗六市│竹圍子││534-124│建│110│全部│甲○○││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68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185│斗六市○○○段│雲林縣斗六市中│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1.82│169.│陽台6.00│全部│甲○○││0│7│534-124地號│南路290巷9弄16│造│二層51.12│06│平台5.69││││1│││3號││三層51.12│││││││││││電梯樓梯間│││││││││││15│││││└─┴───┴───────┴───────┴───────┴─────┴──┴─────────┴──────┴──────┘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