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裕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渣袋捌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游裕偉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9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查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之殘渣袋8個及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認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民國108年3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80300502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且上開扣案物與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本院因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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