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657號債權人 林上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熊涵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㈣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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