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潘瑋綱 兼法定代理人 邱樂仙 法定代理人 潘孝仁 被告 葉志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謝梨敏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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