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原告兼反訴被告 張勝道 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被告兼反訴原告 簡進旺 訴訟代理人 申哲 律師被告兼反訴被告 簡聰明
簡進順 簡進亮 簡正財 簡通雄 訴訟代理人 簡文昌 被告兼反訴被告 簡宏志
簡正和 反訴被告 簡志峰
林華英 簡文昌 簡德勝 簡張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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