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於民國97年4月28日送監合併執行1年1月,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2月4日以法矯字第0980002552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5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5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