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1號原告 邵應仁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台塑河靜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成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