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53號原告六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嘉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駱俊勳